校教〔2014〕11号
华中科技大学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学生(以下统称特长生)的学籍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品学兼优的特殊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定义的艺术特长生是指具有艺术特长,由我校按照艺术特长生标准招收的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高水平运动员是指具有体育运动特长,由我校按照高水平运动员标准招收并在队训练的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特长生必须参加学校安排和组织的训练、演出、比赛等活动,同时应按所修专业的培养要求完成学业。
第四条 特长生的培养计划应与学校统一制订的所修专业培养计划一致。
第五条 特长生应合理安排各类课程的学习,所修课程必须参加考试,课程不及格须补考或重修。
第六条 为参加必要的校内外大型演出活动或重大比赛,大学生艺术团或体育部与学生所在院(系)协商后,可以调整参演或参赛学生的上课时间或短期停课,由此耽误的课程可事后进行补课,课程考试可采取缓考方式处理:大学生艺术团或体育部根据活动或赛事计划向开课院(系)提出参演或参赛人员的缓考申请,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审批后,将缓考名单通知到开课院(系);缓考人员可参加每学期开学初的补考,成绩按照正常考试记录。非参演或参赛学生按正常进度完成教学环节。
第七条 特长生获得的特长学分最多可替代30学分的培养计划学分。特长学分一般由日常训练学分和参(演)赛奖励学分组成,其具体考核标准分别见"艺术特长生特长学分考核标准"(附件1)和"高水平运动员特长学分考核标准"(附件2)。
第八条 特长生的学业成绩和学籍管理由学生所在院(系)、大学生艺术团或体育部和教务处共同负责。学生所在院(系)负责特长生的专业学习和培养,大学生艺术团或体育部负责特长生的训练和特长学分的考核,教务处负责特长生的学籍管理。
第九条 特长生必须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同时应修完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的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 艺术特长生所获各类学分(含特长学分)应达到本专业培养计划总学分要求;高水平运动员所获各类学分(含特长学分)至少应达到本专业培养计划总学分的80%。
第十一条 对在国际或全国重大比赛或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且品学兼优的特长生,可优先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
第十二条 特长生无论何种原因离团或离队后,其培养要求与普通本科生相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华中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3级及以后招收的特长生,2011级和2012级本科生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